2021-11-03
《關于江蘇省藥品陽光采購服務事項的公告(暫行)》
各相關藥品生產經營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為人民群眾提供便捷高效醫療保障服務的決策部署,根據《江蘇省醫療保障局關于深入推進藥品陽光采購的實施意見》(蘇醫保發〔2021〕64號),現對我省藥品陽光采購服務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陽光掛網申請
企業通過省藥品(醫用耗材)陽光采購和綜合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省平臺)提交掛網申請,申請通道全天24小時開放。每月集中審議一批,每月底進行公示,次月10日前公布。企業15日(含當日)前提交的申請當月審議,16日及以后提交的申請次月審議。
二、撤網申請
企業通過省平臺提交撤網申請,申請通道全天24小時開放。每月集中審議一批,每月底進行公示,次月10日前公布。企業15日(含當日)前提交的申請當月審議,16日及以后提交的申請次月審議。
三、未過評企業掛網資質調整
對同品種通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企業(廠家)滿3家的未過評企業(廠家)產品,以自然月份為單元,每月集中開展一次掛網資質調整。每月15日前完成上月未過評企業掛網資質調整。
四、信息變更申請
信息變更由企業通過省平臺提交申請,申請通道全天24小時開放。以自然月份為單元,每月處理一次。每月15日前完成上月信息變更申請。
五、價格預警
價格預警標記由醫保部門發起,以季度為單元,每季度首月20日前更新一次預警標記。
如被標記藥品企業主動申請降價,每月根據降價結果及時審議并重新確定預警標記。
六、掛網價格動態調整
1.已掛網藥品出現新的全國最低價時,企業應在新的全國最低價執行20個工作日內主動在省平臺申請降低掛網價格。在降價申請提交5個工作日內,完成掛網價格調整工作。
2.醫保部門原則上每年度聯動掛網藥品全國最低價,動態調整掛網藥品價格。
七、申訴處理
公示項目申訴,企業應在公示期內提交(逾期無效),以公示項目為批次,在公示期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訴處理。日常申訴,以季度為單元,每季度集中處理一次,每季度首月底前完成上一季度申訴處理。
相關企業涉及未如實申報全國最低價、產品資質等特殊情形的,將根據相關省份價格核實情況、專家咨詢意見等予以處理。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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